
10个税务司法审判案例引发热烈讨论
本报记者卢慧菲
嘉兴邦胜文化传媒公司等涉嫌虚开、非法购买、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023)浙0483刑初750号]
案情:
邦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17年成立后,名下成立“邦女郎”公会,为直播平台提供主播招聘、管理等服务,收取主播打赏收入3%—5%不等的服务费并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2021年,因邦胜公司涉税问题被举报,相关经营管理人员成立天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继邦胜公司的业务。2019年10月—2022年3月,两公司除收取上述真实服务费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因花椒直播平台主体公司提现规则要求其将直播平台主体公司转入的主播打赏收入提现给主播,并开具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获取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降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形成的税务成本,与灵活用工平台虚构业务,将主播提现款转入灵活用工平台,支付开票费后,由灵活用工平台以支付灵活用工报酬方式将提现款发给主播,两公司收受灵活用工平台开具的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用于抵扣税款。法院认为,邦胜和天玑公司通过微信群与灵活用工平台、有关筹划人员对接资金发放和开票等事宜,支付开票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相关人员符合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
评析:
评委推选本案的理由是,本案涉案主体涉及灵活用工平台公司、直播行业MCN公司等众多主体,是新经济新业态发展背景下的涉税典型案例。本案判决秉持罪刑法定原则,在罪名适用上精细区分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非笼统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两个罪名相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法定刑更低,体现了法院对运用刑事手段规制新兴业态的审慎态度。
广东金融学院副教授涂缦缦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列举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适用情形,强调构成本罪应“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或者“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否则不按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在网络经营等复杂业务下,证明开票方与售票方共同故意骗抵税款难度大,故赞同法院的判决。但她认为有关部门应研究如何规制此类违法行为。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张馨予则质疑,非法购买发票后用于抵扣,其后续行为是否仍可认定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她认为,根据法释〔2024〕4号文件,开票方与售票方是否有骗税故意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另外两罪的界限。非法售票方若对购票方后续骗抵税款行为有预见可能或存故意放任心态,实践中常引发虚开认定争议。鉴于灵活用工平台涉税风险突出,容易借税收优惠逃税、虚抵税款,她呼吁司法判决细化主观目的认定,避免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名混淆。
来源:中国税网
中国税务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条的规定,没有骗抵税款的主观故意、未因抵扣造成税款损失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MCN公司将主播提现款转入灵工平台,并支付开票费,由灵工平台以支付灵活用工报酬方式,将提现款发给主播,MCN公司收受灵工平台开具的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用于抵扣税款。虽然形成了完整业务链条,直观上不存在票货分离和资金回流,但灵工平台在链条中未提供任何实质性服务,只是人为将开票链条与资金链条进行了捏合,本质上与代开发票无异。MCN公司在与灵工平台无实际业务的情况下开受发票,且存在支付开票费用的行为,符合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但两高涉税司法解释出台后,代开发票不应一律以虚开犯罪论处,本案中MCN公司虽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其向主播支付打赏收入的行为真实发生,主播本应向MCN公司开具发票,MCN公司具有进项抵扣的实质权利,现在权利未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从灵工平台取得发票,代为实现进项抵扣,不能认为其具有骗抵税款目的,也不能认为造成税款被骗损失。我们认为,这一判决为此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可参考的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