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增值税法第六条以外的非应税交易(即正式发布文件中的“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下同)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增值税法第六条以外的非应税交易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正式发布的《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公布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照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于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
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非应税交易”需改为“增值税法第六条以外的非应税交易”
正式发布的《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公布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统称长期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下统称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属于用作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依照增值税法和下列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