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请问我们支付的土地出让滞纳金能否在增值税差额扣除时作为扣除额扣减?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又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件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综上所述,贵公司支付的土地出让滞纳金不属于上述“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的范围,不得在计算增值税时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