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已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的税款应如何在增值税申报表中体现?如何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一、关于纳税申报表填写
我们来看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相关答复(节选、整理):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已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中的第3行“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该行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填写本期需要抵减的税额,未抵减完的税额会形成第5列“期末余额”。
同时,主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相关账务处理
(一)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时,计入“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二)期(月)末,建筑企业应将“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