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我们公司要注销了,账面上有一笔应付账款100万元是欠甲公司的,能否归还给乙公司?还是转为营业外收入?
答复:
需要看具体情况:
情况一:
若是乙公司来替甲公司代收这100万元的话,允许乙公司代收款。
注意:
甲公司书面同意将债权转让给乙公司,且乙公司接受转让,同时公司完成相应的账务处理(如借记“应付账款—甲公司”,贷记“应付账款—乙公司”)。
存在合法的债务抵销协议,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有相互欠款关系,且三方协商一致,可通过抵销方式将应付账款转移给乙公司。
情况二:
若是乙公司不要这100万元了的话,属于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转为收入。
总结: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其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税务机关要求转为收入的前提是该应付账款被认定为“确实无法偿付”。
1、若是属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当结转营业外收入,纳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例如债权人破产、注销、失联且无法联系,或债权人书面豁免债务等。
2、但是若是因为产品质量问题、或者债权债务纠纷问题、以及其他原因引起的未付款,虽然时间久远,但是并不属于无法支付的人应付款项,而且一直也在沟通欠款的核对、对账、催欠工作,存在支付可能性,有充分证据链此项债务并未被确定豁免,这样的应付账款挂账不需要转为营业外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