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实施后,关于个人出租房产这件事儿,无论是住宅还是非住宅,所涉及的相关税费本文全部整理好了,一起来看!
一
增值税
1.住房类
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3%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1.5%)×1.5%
销售额计算:较2026年1月1日前会有所变化
2.非住房类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3%)×3%
政策依据
1.《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
税收优惠政策提醒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达到10万元(不包括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
二
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7%: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5%: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1%: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
三
房产税
住房类: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非住房类: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四
城镇土地使用税
住房类: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非住房类: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五
印花税
住房类:
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非住房类:
依照租赁合同按租金收入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六
个人所得税
住房类: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非住房类:
以房产租金收入为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