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混凝土协会关于商品混凝土增值税政策调整的说明
各会员单位:
近日,重庆市税务部门就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配套政策,与我会进行专项沟通,明确了商品混凝土增值税计税方法的调整。为保障各单位合规经营、准确申报纳税,现将政策调整与执行要求正式通知如下:
一、政策调整情况
1.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2.计税方法变更
自2026年1月1日起,取消“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可选择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税”的政策。
3.新计税方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商品混凝土,统一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二、关键执行要求
1.规范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
各单位务必全面梳理采购、生产、物流等环节,及时、合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法扣税凭证,足额抵扣进项税额,降低税务成本与合规风险。
2.严格遵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针对2026年以前的固定资产进项抵扣、和实际已供货但未开票收款的销项也适用)
-发生应税交易,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先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当日即发生纳税义务;
-收讫销售款项:指应税交易过程中或完成后收到的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日: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合同或合同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交易完成当日(货物发出、服务完成等)。
3.按时申报缴纳税款
严格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依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时、准确申报并缴纳增值税,杜绝逾期申报、漏报、错报。
三、协会提示
本次政策调整无过渡期、直接执行,对行业财税管理、合同定价、成本核算影响重大。请各单位:
1.立即组织财务、业务、法务部门专题学习,对照政策调整账务处理、发票开具、合同条款;
2.主动与上下游客户沟通,明确税率、开票、结算等事项,避免合同纠纷;
3.严格执行税务规定,确保全流程合规,防范涉税风险。
各单位在政策执行中遇具体问题,可及时与协会秘书处联系,我们将持续收集反馈、协调沟通,助力行业平稳适应政策调整。
重庆市混凝土协会
二O二六年二月十二日


南宁市混凝土行业协会
南砼协提示(2026)1号
关于财税〔2026〕10号公告对混凝土企业增值税适用税率影响的提示
各会员单位:
2026年1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税(2026)10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公告对包括混凝土行业在内的多个行业增值税计税方式产生重要影响。为帮助各会员单位准确理解政策、规避税务风险、优化经营策略,现就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政策核心:3%简易计税终结,13%一般计税强制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必须按13%一般计税,可抵扣进项,无过渡期、无缓冲、无补偿。
二、2026年1月1日后已开的3%发票:立即红字冲红,重开13%专票;留存沟通记录、发货单、收款凭证等完整证据链。新开的发票:严格用13%税率,品名统一“商品混凝土”,备注项目名称、交易日期,避免“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风险。
三、应对税负变化:协商调整修订购销合同,明确13%税率条款及价格调整规则,税负分担,签订补充协议,说明是政策不可抗力影响,争取理解。函告砂石、外加剂、运输、设备维修等合作单位从2026年1月1日起必须开具对应税率专票,优先选择能开具13%税票的单位合作。
四、当前,正值各会员单位根据新增值税政策调整税负、与客户开展合同谈判的关键时期。为避免行业内部恶性竞争,防范不正当竞争行为对行业整体利益造成损害,各会员单位需严格恪守行业自律准则,切实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在其他会员单位与客户就税率调整、税负相关事宜进行协商期间,任何会员单位不得采取任何方式介入涉及项目的供应,不得恶意报价、不得泄露同行信息、不得挑拨客户与同行的合作关系,共同抵制扰乱行业市场秩序的行为。
五、各会员单位,应当高度重视此次政策调整,强化与税务部门的沟通联络,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新政策、吃透新要求,准确把握税率适用范围、计税期间调整、进项税额抵扣等核心要点,精准把握税率适用标准以及申报流程,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理纳税、发票开具等相关事宜,坚决杜绝偷税、漏税、违规抵扣等行为,确保政策执行不打折扣、不留死角,共同维护行业良好纳税信用形象。
特此提示
南宁市混凝土行业协会
2026年3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