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综合
三种基金分红避税方式,进入监管视野
发布时间:2026-03-17   来源:税捷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机构监管情况通报

(2025年第10期 总第126期) 

证券基金机构监管司主办

 

2025年12月29日全面强化公募基金分红监管

 

日常监管发现,部分基金公司存在利用基金分红税收优惠政策协助机构投资者逃避税的行为。我们第一时间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对相关机构和个人依法从严采取监管措施。为进一步警示行业,规范基金分红行为,现将有关情况及监管要求通报如下:

一,核查基本情况

经核查,相关基金公司主要通过以下3种方式协助机构投资者逃避税:一是刻意打造"高净值基金壳"。如:A基金公司利用惩罚性赎回费归基金资产的制度,寻找帮忙资金短期频繁申赎其管理的迷你基金,快速拉高产品净值后,以"高比例分红"为"卖点",主动向机构投资者营销该基金;机构投资者在该基金分红前后快速大额申赎,实现避税目的。二是故意泄露分红信息,诱导机构投资者短期快速申赎。如:B基金公司管理的债券型基金即将实施分红,公司销售人员为实现营销目的,主动向机构投资者透露该基金分红比例及时点等敏感信息。机构投资者在分红前大额申购该基金,短期内获得现金分红后全额赎回,实现避税目的。三是根据个别客户要求实施分红。如:某机构客户基于自身避税安排,要求其持有的C基金公司管理的债券型基金,按规定时点和金额实施分红;C基金公司予以迎合,按客户要求实施分红。

二,从严惩处情况

前述违规行为反映部分行业机构在经营理念,功能定位等方面仍存在偏差,为追求短期规模,违规迎合机构投资者避税需求;也反映出相关机构内部控制机制流于形式,未能有效发挥监督制衡的作用,应当予以严惩。

根据现场核查情况,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部分基金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相关业务3个月的监管措施,并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高管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对部分基金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追究公司分管高管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对部分基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追究公司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特别是,对5名故意泄露分红信息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

图片
 
图片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