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税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老戴讲税的时间!
上期老戴和大家啃掉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以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有关处置无需分期调整或者不在调整年限内的长期资产的处置规则,本期,继续和大家啃下第二十一条的第二款。
上期结尾的时候,老戴和大家说过,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需要结合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来理解的。为什么呢?因为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是说在调整年限内的长期资产的部分处置对应的进项税额处理原则嘛。那么当然要先啃掉在调整年限内的长期资产的整体处置对应的进项税额处理原则,然后再根据比例原则,分别对部分处置的情形下,被处置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和剩余部分的进项税额进行分别处理啊。
而暂行办法的第十六条,就是整体处置的处理规则。
第十六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时,如果长期资产实际使用年限短于调整年限,应当在停止使用当月所对应的纳税申报期,将剩余未调整的进项税额并入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行一次性调整。
——《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
大家看到了,如果调整年下内的长期资产提前“退役”,那么,暂行办法规定,对剩余未调整的进项税额应并入“退役”当年进行一次性调整。具体来说,老戴认为就是把剩余未调整的进项税额加上“退役”当年正常计算的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项税额分期调整基数的和,作为“退役”当年的混合用途期间进项税额分期调整基数,然后再根据调整办法计算“退役”当年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在“退役”次年的1月申报进项税额转出。
那么,剩余未调整的进项税额如何确定呢?老戴问过Deepseek,它说是用该资产原值对应的全部进项税额,减去以前调整年度已经转出过的进项税额总和后的差额,作为未调整的进项税额。但是老戴个人认为这样确定未调整的进项税额,用来计算“退役”当年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会导致以前年度的基数重复并入“退役”当年,多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老戴个人认为,未调整的进项税额,可以简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未调整的进项税额=需要调整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1-已经过的调整年数÷调整年限)
然后将上述未调整的进项税额加上“退役”当年正常计算的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项税额分期调整基数的和,作为“退役”当年的混合用途期间进项税额分期调整基数,然后再根据调整办法计算“退役”当年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在“退役”次年的1月申报进项税额转出。
好了,这就是调整年限内长期资产整体处置时,进项税额的处理。
接下来,就是重头戏,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部分处置调整年限内的长期资产的进项税额处理了。既然是部分处置,那么就分开处理咯。
对于被处置的部分,就按照比例原则,根据上述第十六条的规定,计算处置部分应该“加速”调整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然后做相应的处理。
对于未处置部分,未处置比例对应的剩余进项税额,继续在后续年度,根据调整办法计算处理。
当然了,最后叠个甲,以上全部都是老戴个人观点,如果后续有官方案例,请大家参照官方案例的口径处理,老戴的个人观点如果与官方案例有差异,那就是老戴的认知有错了呗。
好了,本期的分享就到这里,老戴讲税,不是靠吹,拜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