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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学习笔记13-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之二:进项税额的确定方法
发布时间:2026-03-16   来源:税境新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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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第十六条第2款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如拙文“《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学习笔记12-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之一:抵扣要件”所述,抵扣进项税额的必要条件是取得法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但《增值税法》并未规定如何根据法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来确定具体的进项税额金额。为此,《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了三种进项税额确定方法。

今天,我们主要探讨《增值税法》下进项税额的确定方法。

一、进项税额确定方法1:凭票抵扣

凭票抵扣是指直接依据法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确定进项税额。根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前三项,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凭票抵扣的情形包括: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3)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不动产取得的完税凭证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4)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

(5)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

二、进项税额确定方法2:计算抵扣

计算抵扣是指依据法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销售金额乘以法定抵扣率确定进项税额。根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计算抵扣的情形包括:

(1)购进农产品时,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农产品销售发票计算的进项税额;

(2)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的进项税额;

(3)国内旅客运输未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以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注明的金额计算的进项税额。

三、进项税额确定方法3:核定抵扣

核定抵扣是指增值税纳税人不再依据法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确定进项税额,而是根据投入产出法、成本法或参照法核定计算确定进项税额。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直接销售或者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的,按照规定的方法核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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