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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说股权转让的律师费进项不能抵扣?
发布时间:2026-03-17   来源:远程墨子 作者: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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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公司是一个生产防盗门的企业,这个月我们公司转让了一个子公司的股权,为此我们支付了一笔相关的律师费,请问律所开给我们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能抵扣进项吗?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增值税法》第三条规定,股权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再根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非应税交易(以下统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二)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股权转让属于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非应税交易,但贵公司不是专门从事股权投资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不属于贵公司的经营活动,构不上上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条件。所以,贵公司转让股权所发生的律师费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进项税额是允许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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