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相对人:河北明仁堂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税务登记号:略)
处罚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衡水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日期:2025年3月7日
违法事实:
你单位两名投资人张海霞、李志云于2022年9月平价减少投资,注册资本由1100万元(张海霞220万元,占比20%;李志云880万元,占比80%)减少至300万元(张海霞60万元,占比20%;李志云240万元,占比80%)。
2022年9月21日,你单位引进河北明仁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仁堂科技”,纳税人识别号:911311816690931224,注册资本318万,张海霞占比30%、张汝明占比70%)作为新的投资者进行增资,明仁堂科技注资2700万元,增资完成后你单位注册资本增加至3000万元(张海霞占比2%、李志云占比8%、明仁堂科技占比90%)。
2022年9月投资人进行减资时,你单位未分配利润为3118857.91元(约311.9万元),在未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下,两名股东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金额进行减资,随即引入关联方企业进行注资,减资行为减少了股东“利息、股息、红利”应纳税所得额,股东因减资行为而获得了不当税收利益,你单位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453652.06元(约45.3万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26826.04元(约22.7万元)。以上税款、罚款合计680478.1元(近68万元),限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