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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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多公司为了“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进行“同质化拆分”主体,面临巨大涉税风险!什么是“同质化拆分”?
发布时间:2026-03-13   来源:郝守勇税库 作者:郝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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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老师,好多公司为了“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进行“同质化拆分”主体,面临巨大涉税风险!什么是“同质化拆分”?

答复

同质化拆分,也就是横向拆分为多个主体,即在同一业务环节平行复制多个主体。同质化主体是指企业将本应由单一主体承担的业务,通过设立多个业务内容高度相似的主体进行拆分,以达到降低税负等目的的行为。

这样进行“避税”,税务风险巨大!

一、增值税的风险。

若拆分后的主体销售额合并计算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税务机关可能要求将收入合并至一般纳税人主体,按一般纳税人税率(如13%)补缴增值税。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提前退税、多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调整。” 

二、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若通过拆分人为“拼凑”小型微利企业指标(如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税务机关可能取消其享受5%优惠税率的资格,按25%的标准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

合理商业目的原则: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反避税条款,若拆分行为被认定为“以逃避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应纳税额。例如,拆分后的企业业务完全同质化、缺乏独立运营实质,或仅为享受税收优惠而设立,可能被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参考:

1.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2.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明确“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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