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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免缴“残保金”的主体,以这个标准判断
发布时间:2026-03-18   来源:税海涛声 作者:段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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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缴残保金的主体“企业”如何判断

文/段文涛

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

同时,按照《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残保金。

对此,不少财务人员经常询问的一个问题就是,什么样的缴纳主体可以享受“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暂免残保金”优惠?例如,某某事务所,职工人数为20人,能否免缴残保金。

从相关规定可见,残保金的缴纳主体是所有的用人单位,具体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而享受在职职工30人(含)以下暂免残保金优惠的主体是“企业”,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些用人单位中的“企业”才可以享受免缴残保金优惠。

为此,只能以税务登记信息中的登记注册类型来判断。即,税务登记信息中登记注册类型为“企业”性质的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未过30人(30人)的,可以免缴残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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