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名出海:从产地到码头消失的运输链
——吉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查处吉水县金豪木业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查处吉水县金豪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豪木业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经查,2020年至2024年,金豪木业公司通过签订虚假买卖合同、购买他人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等违法手段骗取出口退税。针对其违法行为,2025年7月,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吉水县金豪木业有限公司追缴骗取出口退税款并处罚款共计307.11万元,一年九个月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目前,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前期,吉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接到上级部门推送的骗税案源线索:金豪木业公司存在“买单配票”报关出口虚假等嫌疑。
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并依法调取了金豪木业公司的各项涉税数据。分析发现,该公司作为一家从事木制家具生产型外贸企业,外贸合同约定为FOB(离岸)交付模式,卖方应承担货物从卖方仓库到指定装运港口的运输等相关费用,却未发现从生产地到港口码头的运输发票。按照常规,该公司生产的货物,应当是运输到港口、码头,才算是合同的正式履行,因此该公司出口交易的真实性存疑。为进一步查证,检查人员依法询问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某某,其虽坚持出口业务的真实性,却始终未能解释运费缺失的原因,也无法提供任何运输凭证或物流信息。
针对前期疑点及所掌握线索,吉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开展立案检查。
为查明事实真相,检查人员依法对金豪木业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厂房规模较大、机器设备充足、工人较多,现场正在生产加工,呈现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但生产加工产品大部分为学生用写字桌、书柜、床头柜等简单粗加工、中低端价位的木制家具。检查人员进一步调取了该公司出口报关单证等资料,发现出口商品与现场生产的简单粗加工实际产品不符,如该公司出口商品代码为9403900099的“其他品目94.03所列物”:其他建筑用木工制品、其他木家具、卧室用其他木家具等,其报关单位价格(换算成人民币)远高于现场正在生产的木家具市场价格,存在疑点。
顺着疑点,检查人员比对了金豪木业公司发票流转、资金走向及退税备案单证等情况,并将突破点聚焦到出口物流链条。通过金豪木业公司海运提单上的承运方信息,检查人员联系了承运方——某国际海运公司,进一步核实金豪木业公司海运提单信息的真实性,发现海运提单部分内容与某国际海运公司实际承运货物的品名、数量等存在明显出入。
检查人员前往某国际海运公司所在地,协调集装箱码头公司成功获取金豪木业公司集装箱进出港口的时间节点、陆路运输公司信息及车牌号码等关键数据。以此为线索,检查人员锁定陆路运输公司,最终发现金豪木业公司出口报关单上的实际货物托运人是佛山等地的家具公司。
检查人员根据集装箱码头公司提供的信息,前往佛山等地家具公司调查取证,查找真实货主。面对检查人员提供的报关单信息,佛山等地家具公司积极配合,详尽提供装箱单、货物明细等核心资料。各项资料清晰印证佛山等地的家具公司才是出口货物的真实货主。同时,佛山等地家具公司明确表示与金豪木业公司毫无业务往来,对金豪木业公司冒用出口业务等情况并不知情。这一系列关键证据的获取,使得金豪木业公司骗税行为的真相浮出水面。面对铁证,金豪木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某某承认冒用他人出口业务、虚构出口交易骗取出口退税的事实。
经查,吉水县金豪木业有限公司通过编造虚假货物信息、虚假出口合同、伪造海运提单等方式虚构出口业务,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127.96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其违法行为,税务部门依法对吉水县金豪木业有限公司追缴骗取出口退税款并处罚款共计307.11万元,一年九个月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目前,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6年伊始,国家税务总局召开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明确了全年税收工作核心方向,要求各地税务部门持续强化重点领域税收监管效能,充分运用八部门联合打击工作机制,严厉查处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坚决维护国家税收安全与外贸市场秩序;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经济犯罪检察厅厅长杜学毅在接受澎湃新闻专访时明确表示,2026年将持续深化与公安、税务等部门的协同联动,充分发挥八部门常态化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机制效能,对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实施全链条打击,形成强力震慑态势。在此背景下,外贸出口领域涉税监管力度持续加码,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亦同步提升。
近日,江西省税务局公开披露一起生产企业冒用他人出口业务、虚构出口交易事实骗取出口退税的典型案例,为出口企业敲响税务合规警钟。本案中,案涉企业采用FOB交付模式,按照该模式要求,案涉企业应承担货物从案涉企业仓库到指定装运港口的运输等相关费用,具有相应的运输发票,但是案涉企业未能提供相关凭证或物流信息,税务机关认为不符合常理,遂对其开展立案检查。税务机关通过多维数据研判、资金流向追溯、备案单证核查、实地走访核验及跨区域外调取证等多种方式,最终查实出口报关单载明的实际货物托运人并非该涉案企业。案涉企业通过编造虚假货物信息、虚假出口合同、伪造海运提单等方式虚构出口业务,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127.96万元。税务机关依法对案涉企业追缴骗取出口退税款并处罚款共计307.11万元,一年九个月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并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当前,随着税收大数据共享技术的深度应用、八部门联合打击机制精准度的持续提升,以及出口退税监管政策的不断完善与优化,”买单出口”“买单配票”“低值高报”“循环出口”等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手段已无藏身之地,涉税违法成本大幅提升。在此新形势下,出口企业应以案为鉴,切实强化税务合规意识,严守税收法律法规底线,主动构建“事前规划、事中管控、事后优化”的全流程出口合规管理体系,将税务合规要求嵌入业务全链条,不断提升自身税务合规管理水平,方能在复杂多变的外贸环境中行稳致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