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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专题—税收优惠风险
发布时间:2026-03-16   来源:财会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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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税月有情,作者:戴木火
在税收优惠篇中,老戴和大家也介绍了各类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根据目前“放管服”改革后的征管实践,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基本是遵循“自行判断、自行享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的原则。即对享受税收优惠,不再需要税务机关进行事前审批,企业根据自己业务的实际情况,判断是否符合相关优惠的规定,自行申报享受,税务机关只在事后对可能存在风险的行为进行后续管理。
因此,企业在获得享受税收优惠的便利的同时,也增加了可能由于政策理解失误等原因,导致形成错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风险。
一、将投资于非居民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免税优惠风险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可能存在将投资于非居民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适用免税优惠,造成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风险自查思路和方法:结合“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债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等科目,审核投资合同协议、投资资产持有时间和持股比例,查看投资形式,确定投资对象,核实是否存在向非居民企业、合伙企业等进行投资,结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享受免税税收优惠的股息红利金额,分析其构成及来源核实是否有投资于非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有取得来源于合伙企业的所得分配,是否将来源于非居民企业、合伙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收益错误适用免税政策。
二、未按规定时间确认权益性投资收益的风险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并在同一年度申报享受免税收入优惠。部分企业可能存在晚确认收入问题,未按照规定时间申报享受优惠。
风险自查思路和方法:结合“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债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等科目,重点核实投资合同协议、投资资产持有时间和持股比例,查看投资形式,结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享受免税税收优惠的股息红利金额,核实收入确认时间是否准确,申报免税收入时间是否准确。
可能有税友会认为,这不都是免税收入吗?迟一点早一点申报不影响纳税税款金额,有必要那么认真吗?税法是很严肃的,依法进行纳税申报,除了足额的要求外,还有一个要求就是及时,即只要相关收入达到了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无论其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是否免税,均应在法定收入确认时间确认收入并进行纳税申报。
三、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的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风险
企业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期间取得投资收益按照税法规定必须连续 12个月以上才能享受免税。企业可能存在一律视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享受免税优惠造成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风险自查思路和方法:结合“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债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等科目,重点核实投资合同协议、投资资产持有时间和持股比例,查看股权投资及投资收益转账凭证,判断投资收益是否属于免税收入。
四、取得永续债利息收入违规享受股息红利免税优惠风险
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可能存在永续债发行方作为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或发行方和投资方不为居民企业,错误享受免税优惠。
风险自查思路和方法:核实被投资企业的发行文件,是否存在多种永续债产品,是否如实向投资方披露永续债产品的税务处理方法,查阅留存备查资料,企业选择股息红利政策是否符合免税优惠条件。
五、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混为免税收入风险
企业根据合同约定收到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符合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企业将其全额作为免税收入。
风险自查思路和方法:分析取得债券利息收入的来源和构成、投资合同或协议、债券发行主体和时间,判定购买债券是否为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是否按规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
六、国债转让收入混为国债利息收入享受免税风险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但是企业转让国债取得的收入,应作为转让财产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可能存在将转让国债取得的收入混为国债利息收入享受免税优惠,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风险自查思路和方法:结合“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收益”等科目,追查形成投资收益的原始凭证,核实是否存在将转让国债取得的收入混为国债利息收入,违规享受免税政策的情况。
七、不符合《目录》范围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风险
企业可能从事的项目不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财税〔2008〕46号)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 〔2009〕 166 号的)规定,或者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或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风险自查思路和方法:分析“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明细,查看开具发票明细、项目批复文件、项目完工验收报告、项目核算账册等资料,是否存在超规定范围、项目技术指标未达标准、未按规定核算享受税收优惠的风险。
八、延迟确认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风险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或者环保节能节水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企业延迟确认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时间,未从实际取得经营收入的年度起开始计算享受税收优惠。
风险自查思路和方法:分析“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明细,查看企业开具发票明细、项目批复文件、项目完工验收报告、项目核算账册等资料,合理确定企业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时间,核实是否存在将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计入试运营收入等方式延迟确认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情况。
九、从事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违规享受优惠风险
承包经营,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经营管理而取得劳务性收益的经营活动承包建设,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工程建设而取得建筑劳务收益的经营活动。内部自建自用,是指项目的建设仅作为本企业主体经营业务的设施,满足本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而不属于向他人提供公共服务业务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企业从事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目录》规定项目的所得,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风险自查思路和方法:分析“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明细,查看开具发票明细、项目相关合同、项目批复文件、项目完工验收报告、项目核算账册等资料,是否存在将从事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违规享受优惠风险的风险。
十、企业人为拆分项目批次,违规以分批次建设单独计算所得的方式享受优惠风险
企业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 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企业可能为了能尽量延长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时间,将不符合前述条件,即空间上并不相互独立、每批次自身不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的项目,人为拆分成多个批次,单独计算享受优惠。
风险自查思路和方法:检查“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明细,查看开具发票明细、项目相关合同、项目批复文件、项目完工验收报告、项目核算账册等资料,分析每批次的项目是否在空间上相互独立、自身是否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每批次项目之间是否单独进行会计核算合理分摊期间费用等,核实是否存在人为拆分项目批次,违规以分批次建设单独计算所得的方式享受优惠风险。
十一、超范围享受农产品初加工和项目所得优惠风险
享受税收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是否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财税〔2008〕149 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 号)的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风险自查思路和方法:核查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业务资料,分析“原材料”、“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库存商品”、“营业外收入”对外开具发票明细等资料,核查企业是否存在超范围享受优惠的风险。
十二、农产品购销贸易业务违规享受免税风险
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风险自查思路和方法:核查农产品初加工和项目业务资料,分析“原材料”、“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库存商品”、“营业外收入”对外开具发票明细等资料,核查企业是否存在不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风险。
十三、超出《目录》规定范围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风险
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产品条件和技术标准、原材料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企业从事不符合实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风险自查思路和方法:了解本企业的产品结构和生产经营流程,核实是否从事不符合实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分析“生产成本”、“库存商品”、“原材料”、“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明细,核实《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是否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结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分析企业不符合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收入是否享受税收优惠。
十四、未单独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收入风险
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风险自查思路和方法:了解产品结构和生产经营流程,核实是否从事不符合实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分析“生产成本”、“库存商品”、“原材料”、“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明细,核实是否同时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其他产品的生产销售,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否单独核算其收入,是否存在将其他产品收入混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收入违规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
十五、申报理想的研发项目不符合加计扣除规定风险
企业申报立项的研发项目是否属于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发活动。
风险自查思路和方法:核查研发项目是否立项、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如存在委托研发、合作研发是否在技术合同登记部门进行技术合同登记备案;研发项目是否属于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的活动。是否存在将日常性工艺、技术维护或升级改造,混入研发活动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十六、研发费用归集超范围或不规范风险
研发费用和日常运营费用未分别核算,未按规定设置辅助账未能如实提供产研共用设备和人员使用记录,擅自扩大研发费用归集口径造成研发费用支出归集不准确,将运营领用的材料、常规升级等计入研发费,将后勤辅助人员工资计入研发费,虚构外聘人员劳务费,扩大其他费用范围存在多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风险。
风险自查思路和方法:核查研发项目相关辅助账和《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年度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附表;核查企业研发项目是否立项、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核查研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专业人员名单中是否有非直接从事研发人员;重点关注高管人员作为研发人员的情形,核查非专门研发类高管人员,是否同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否通过合理的方法将该类人员的人工费用在研发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中分配;有无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核实企业研发费用归集与申报扣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是否有扩大加计扣除范围;核查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是否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费用;核查企业对研发费用和日常运营费用是否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没有按规定准确归集核算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十七、特殊收入扣减处理不合规风险
企业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风险自查思路和方法:核查“库存商品”、“原材料”、“研发支出”“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主营业务收入”、“管理费用”等科目,是否有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按规定冲减研发费用。核查研发项目立项文件,是否有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产品直接对外销售的,材料费用是否加计扣除。
十八、按不征税收入处理的政府补助所对应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风险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等,也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未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可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风险自查思路和方法:判断取得的各项财政性资金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重点审核与不征税收入相关的资产类和费用类科目明细账及凭证,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分析,是否将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费用、资产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未做纳税调整,是否将其作为研发费用并加计扣除。
十九、委托研发费用未按规定税前扣除风险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的情况。其中,对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由委托方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基数进行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在实务中,由于财务人员对文件理解片面或操作不当,企业可能存在将不符合条件受托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或将委托境外研发费用超过规定限额扣除,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风险自查思路和方法:检查“管理费用一研究开发费”、“研发支出”科目明细账及相关业务原始凭证,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委托研发等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的业务合同与发票,检查研发费用归集是否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要求,结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核查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检查是否有将受托开发项目的费用进行加计扣除,或将委托研发费用超过规定限额加计扣除的情况。
二十、加计扣除残疾人员工资金额包含社会保险费(公司部分)、福利费等风险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而工资薪金,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因此,安置残疾职工工资不仅要符合上述定义同时还要符合加计扣除的四个条件。它不等同于企业会计上的职工薪酬。
风险自查思路和方法:查看残疾人证明、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为残疾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查看残疾人工资银行支付证明,根据工资合理性原则,判定是否存在扩大工资发放基数或将不符合规定的人员计入残疾人员进行所得税加计扣除的情况。
有税友可能会有疑问,为什么上述加计扣除的残疾人工资中,仅仅不包括社保费用中的公司承担部分,那个人承担部分呢?其实,个人承担部分,就属于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收入的一部分,在个人申报工资薪金所得个税时,是计入工资收入总额的,只是在计算个税应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而已。所以,个人承担部分应属于企业向个人支付的工资薪金总额的组成部分,那么当同时符合加计扣除的四个条件时,当然可以作为加计扣除基数的一部分。而公司承担部分,属于公司自身的经营支出,本身就没有计入员工个人的工资收入总额中,因此,该部分不得作为残疾人员工资薪金加计扣除的基数。
二十一、违规一次性扣除固定资产相关费用风险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的,准予在购置的次月一次性税前扣除。设备、器具是指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购置是指购进或自建,不包括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企业可能存在对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或者附着于房屋、建筑物的不能随意移动的固定资产,违规适用一次性税前扣除的风险。
风险自查思路和方法:审核“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结合固定产的原始凭证、相关购置合同或协议,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方式,判断购置时间、购置方式、设备的性质等。
二十二、购置节能节水等设备不符合抵免条件风险
企业购置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设备不属于目录规定,违规适用抵免税额政策,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风险自查思路和方法:核查购置资产的原始凭证、发票、相关合同或协议,核对发票中设备名称、型号、功能是否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一致,查阅产品说明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二十三、扩大专用设备抵免投资额风险
购置专用设备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在抵免投资额时,包含增值税,未按规定减除有关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调试等费用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能存在多抵免投资额的风险。
风险自查思路和方法:核查购置资产的原始凭证、发票、相关合同或协议等,检查“固定资产”、“其他收益”、“银行存款”等科目,并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相关数据进行比对,核实是否存在扩大专用设备抵免投资额的风险。
二十四、专用设备转让、出租未按规定补缴税款风险
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风险自查思路和方法:查看《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核实专用设备抵免税款的情况;查阅税收优惠备案资料,核实享受税收抵免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明细。分析“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清理”、“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明细,核实是否有在购置5年内将设备转让、出租的情况,是否补缴已抵免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十五、未按规定归集研发费用或违规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风险
企业混淆生产性成本费用与研究开发费用,扩大研发费用范围,违规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少缴企业所得税。
风险自查思路和方法:查阅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分析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掌握各项研发支出的实质,关注研发费用直接材料占比情况,是否存在使用同一套设备进行生产和研发的情况。分析“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研发费用”、“库存商品”等科目明细,核实是否将正常生产成本计入研发费用归集,是否在申报时进行调整。
二十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不合规风险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比例未达到标准,企业主要产品(服务)收入占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比例未达到标准企业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未达到规定比例等情形。
风险自查思路和方法:分析“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研发费用”、“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明细,判定所属行业及其主营业务收入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判定企业是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判定人员构成、收入构成、研发费用构成、企业成立时间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检查知识产权权属证明、职工人员及学历清单、收入明细、研发费用明细等资料综合判定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二十七、错误享受西部大开发、海南自贸港、横琴合作区等税收优惠风险
企业总收入中包含有关部门认定的西部地区(海南自贸港、横琴合作区等)鼓励类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类型收入,导致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符合规定,但企业却享受了税收优惠,可能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风险自查思路和方法:重点关注主营业务是否满足西部大开发(海南自贸港、横琴合作区等)税收优惠条件,一是核实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海南自贸港、横琴合作区等)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二是核实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是否达到60%。
上述的企业收入总额,老戴在税收优惠篇中强调过,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总额范围,其范围比会计相关制度中收入的范围要大得多。对于母公司、总部类等企业,可能在某个纳税年度,存在较大额度的分红收入或者股权转让收入,导致税法规定的企业收入总额大幅增加,从而影响西部地区(海南自贸港、横琴合作区等)鼓励类主营业务收入的占比,造成当年度无法享受优惠税率的情况。
二十八、不满足实质经营条件享受海南自贸港(横琴合作区等)优惠税率风险
根据目前海南自贸港(横琴合作区等,简称鼓励发展地区)等地对鼓励类产业的税率优惠政策的规定,都必须满足当地的实质经营要求。企业可能存在在鼓励发展地区注册成立不满足实质经营要求的公司,违规享受优惠税率的情形。
风险自查思路和方法:认真阅读鼓励发展地区关于实质经营要求的条件,检查在当地注册成立的公司的各项条件,例如员工在当年度当地累计停留时间、当年度当地累计购买社保时间、经营场地证明等情况,核实是否符合实质经营条件。
二十九、不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享受15%优惠税率风险
第三方防治企业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的年限从业人员数量及职称、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等指标不符合规定。
风险自查思路和方法:核实企业享受优惠的留存备查资料,重点关注从业人员、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比、从事环保设施运营服务年限等是否符合条件。
三十、未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而享受免税优惠风险
从事非营利的组织,除按税法规定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外,有些组织还存在着一些经营性收入,这部份非免税收入没有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一些非营利公益性的组织,往往认为其是公益非营利性的,但未取得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存在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风险自查思路和方法:分析“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利润分配”等科目,结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数据进行分析,核实企业是否具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是否存在不属于免税收入范围的经营性收入,如不具备免税资格规定或存在非免税收入,要按规定申报补缴企业所得税。
至此,税收优惠类风险表现形式基本分享完毕。当然,上述的分享只是老戴认为在实务中比较常见形式总结,并不是全部风险形式。大家应根据企业的实际业务以及实际税收优惠执行情况,判断是否存在税务风险。下期和大家分享一些其他特殊类型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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