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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学习笔记02-增值税征税要件
发布时间:2026-03-16   来源:税境新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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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个国家/地区要想开征某一税种,则在进行税种立法时必须明确该税种的征税要件,即只有在法律事实满足该税种的所有法定征税要件时,才能对该法律事实计征该税种。《增值税法》亦是如此。

一、《增值税法》规范增值税征税要件的法条

《增值税法》的第三条至第六条用于规范增值税征税要件,原文如下:“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四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二、《增值税法》规定的增值税征税要件

通过归纳,笔者认为增值税征税要件有四个,分别是:

1.地域要件:应税交易必须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范围要件:应税交易必须属于《增值税实施条例》第二条第5款所规定的经国务院批准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具体范围内。

3.经营要件:应税交易必须是为他人提供的。

4.有偿要件:应税交易必须是有偿的。

原则上,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四个征税要件的应税交易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才能对其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进行征税。但法谚云,“有原则必有例外,例外还有例外”。例如,《增值税法》第五条是对“有偿要件”的例外性征税规定,而《增值税法》第六条则是对“有偿要件”的例外性不征税规定。

鉴于四个增值税征税要件中,地域要件和有偿要件在理解和适用上更为复杂,因此笔者将在后续的《<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学习笔记03-增值税征税要件之地域要件》和《<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学习笔记04-增值税征税要件之有偿要件》予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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