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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学习笔记17-增值税的起征点
发布时间:2026-03-16   来源:税境新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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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讨论的主题是——增值税的起征点。

顾名思义,起征点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的一个阈值,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收入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无需承担增值税纳税义务,一旦达到起征点标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须就其应税收入全额承担增值税纳税义务。

再次强调的是,增值税的起征点仅仅只针对于境内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无法享受起征点税收待遇的,境外单位和个人也不能享受起征点税收待遇,因为《增值税法》第十五条规定,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按照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应扣缴税额。

一、《增值税法》实施前的起征点

1.起征点的适用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1款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这意味着,这一时期的起征点仅仅适用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但不包含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企业型的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为舒缓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企业型的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单独为他们推出了定制化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为企业型的小规模纳税人规定月度/季度免税额,为个体工商户规定减半征收,“六税两费”减半征收,诸如此类。但是,这种定制化的税收优惠政策套餐仍不免会使税收政策复杂化,不仅加大了基层税务机关的工作压力,也使得对应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成本上升,毕竟简单明了的税法才是好遵从的税法。

2.起征点的数额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对于起征点数额标准的规定可以归纳为:

1.按期纳税: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3)销售应税服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2.按次纳税:

(1)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2)销售应税服务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考虑到解此时国民经济并不发达,为聚集税收财力以支持国家建设,因此这一时期的起征点标准并不高。

此外,这一时期的起征点仅仅适用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但不包含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企业型的小规模纳税人。

二、《增值税法》实施后的起征点

1.起征点的适用对象

《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第1款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本款关于增值税起征点适用对象的规定不再局限于个人,而是小规模纳税人。这种有关起征点适用对象的变化意味着即使是企业型的小规模纳税人亦可直接享受起征点税收待遇,而无需像《增值税法》实施之前那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单独为企业型的小规模纳税人规定月度/季度免税额,实现了起征点适用对象的统一,减轻了基层税务机关的工作压力和纳税人的遵从成本。

2.起征点的数额标准

《增值税法》并没有直接规定新法实施后的起征点标准,而是将该项立法工作委托给国务院来完成,《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起征点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但是,在国务院于2025年12月25日颁布的《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通篇都未对起征点标准作出只字片语的规定。为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进行了填补性规定。

该公告第一条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

(一)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本条起征点标准。”

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自然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第1项和第2项,以及第三条作出了进一步地细化规定。

第二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第三条规定,“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除本公告第二条外,应当实行按次纳税,……”

前述有关《增值税法》实施后起征点数额标准的规定可以总结归纳为:

1.对于非自然人的小规模纳税人(诸如个体户、企业、公司等),由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其计税期间为一个季度,因此其增值税起征点为按季销售额30万元。

2.对于自然人,由于其计税期间既可以按月,也可以按次,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规定:

(1)自然人取得利息和租金这两种应税收入的,其计税期间为按月,以按月均分摊的利息/租金不超过10万元作为增值税起征点;

(2)除前述两种应税收入外,自然人取得的其他类型的应税收入均采用按次的计税期间,以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1000元作为增值税起征点。

3.适用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确定其计税期间的销售额是否达到起征点数额标准时,应当以扣除差额征收政策允许扣除的相关价款后的余额作为基数来进行判断。

综上,《增值税法》后的增值税起征点较之前有了明显进步,一是适用对象专门针对小规模纳税人,而不是之前仅针对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个人(包括小规模个体户和自然人);二是不再以货物、劳务和服务分列三种不同的起征点数额标准,统一以计税期间为主划分标准,以自然人为次划分标准,将增值税起征点区分为按季30万元、按月10万元以及按次1000元三挡起征点数额标准,有助于基层税务机关执法和纳税人的遵从。

三、《增值税法》实施后关于起征点的展望

纵观《增值税法》有关起征点的立法,笔者不禁感觉这事貌似不会太简单,理由如下:

1.鉴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对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是只字未提,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仅仅只是临时性地规定了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对象及数额标准,且有效期间仅为2年(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因此不排除两年内国务院可能会对《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进行修订调整,增补有关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以落实《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第2款对授权国务院立法的要求。毕竟《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对增值税起征点的临时性规定已涉嫌违反《立法法》,《立法法》第十五条第2款规定,“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2.税收本质上是一项政治工具,应服务于国家大计。面对百年未见之大变局,考虑到当前经济的不确定性,由《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临时性地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待两年后国家形势更为明朗时再以修改行政法规的方式明确增值税起征点,仍不失为一种权宜之计。毕竟中国发展实在是太快了,当前的三挡增值税起征点数额标准(即按季30万元、按月10万元以及按次1000元)可能过了两年就会显得偏低,不利于将来民生的改善和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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