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税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老戴讲税的时间!
关于长期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处理,相信各位税友除了调整进项税额那个办法以外,最让人疑惑的还有另一个事项,就是长期资产的处置。
老戴先把原文列出和大家一起共赏。
第二十条 纳税人整体处置单项长期资产,应当在处置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该项资产的进项税额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部分处置单项长期资产,应当在处置时按照会计制度确认的账面价值确定长期资产处置部分和剩余部分的比例,根据处置部分的比例,在处置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处置资产的进项税额作相应调整。
纳税人在调整年限内部分处置实行分期调整方法的单项长期资产,还应当在部分处置后,以剩余待调整的进项税额为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需要调整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在剩余调整年限内,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继续执行。
——《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
不知道大家看完上述规定以后是什么的想法,老戴初看的时候,心里面的感觉是,真是活到老学到老,原来中文字还能这样排列组合的,而且上述的排列组合结果还刚好踩中了老戴中文知识的盲区,究竟TMD想表达啥啊?
但是,后面还是得用的,强压下心中的一万个羊驼,还是得啃主要矛盾。
这个处置事项的主要矛盾,其实就是第二十条,整体处置单项长期资产了。当我们理解了整体处置的规则后,对部分处置,就只是一个比例问题嘛。
好了,接下来嘅大家谈谈老戴的个人看法。当然了,先叠甲,如果后续税务总局发布有关征管公告,公告解读中举例说明与老戴理解的不一致,那肯定就代表老戴理解错了,大家一定要按照权威发布的案例为准啊。老戴只是民间小卡拉米,错了就错了,没关系的,只要大家别事后诸葛亮就行了。
言归正传,第二十条中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该项资产的进项税额作相应调整”,讲人话是什么意思呢?讲人话之前,老戴先给大家重温第七、第八条是啥规定。
第七条 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并已抵扣进项税额后,发生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非正常损失,或者用途改变,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用途改变的当月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净值率
净值率=当月期初长期资产净值/长期资产原值×100%
第八条 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后发生用途改变,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或者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以下统称混合用途),按照下列公式在用途改变的当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净值率
——《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
大家看到了,原来暂行办法第七、第八条,就是规定了长期资产改变用途的进项税额相应处理办法。那么老戴就可以合理的推断,在处置长期资产时,是可能会涉及长期资产用途改变的。为什么呢?老戴以下列举一些例子,当然例子是老戴自己理解出来的,大家看看对不对。
原来专用于五类不得抵扣项目的长期资产,处置时,选择的是对外出售,这时候,就属于销售货物,如果放弃选择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第(三)项的简易计税方法,那么,就要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了吧。此时的长期资产,是否就相当于从原来专用于不得抵扣事项改变用途为一般计税方法的事项呢?这时候,根据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就可以按照净值率计算出用途改变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了。
可能有税友会问,这样应该不会有反过来的情形吧。老戴想说,也许会有的。
例如,一般纳税人购进一项专利技术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此时,该项专利技术(无形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过了一段时间,由于纳税人转型,该专利技术不再适用于新业务,因此需要处置,该纳税人选择对外转让该项专利技术(转让专利技术是在2027年12月31日前)。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二条第(二)项第2目的规定,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该纳税人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此时,该项专利技术的用途就从专用于一般计税项目,改变为专用于免税项目了,此时,就要根据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按照净值率计算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做进项税额的转出处理。
至于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其实就是对部分处置长期资产的规定,既然是部分处置,那么当然就会有一个处置比例,这个处置比例对应的进项税额,就按照整体处置的原则来相应处理就OK了。而处置比例,就是按照会计上的账面价值占比来确定嘛。
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需要结合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来理解的,由于篇幅关系,本期暂不赘述了。
好了,本期的分享就到这里,老戴讲税,不是靠吹,拜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