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税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老戴讲税的时间!
上期,老戴和大家一起啃掉了暂行办法的主要矛盾事项——调整计算逻辑。根据《矛盾论》的方法,虽然我们做事情看问题要抓主要矛盾,但是,在主要矛盾解决以后,其他次要的矛盾和细节,就有可能上升为主要矛盾了。所以,本期老戴和大家分享一下调整计算逻辑以外的一些细节问题。
一、各类长期资产的金额应包括什么项目
第三条 长期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包括构成其实体的配套设备、工具、器具等;无形资产,包括构成其核心价值和权利基础的相关法律权利和知识成果;不动产,包括构成其实体的建筑装饰材料、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燃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光伏发电、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等。
——《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印发)
二、长期资产改变用途的处理
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长期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用途改变,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需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改变用途或者非正常损失当期做进项税转出。计算公式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净值率
净值率=(当月期初长期资产净值/长期资产原值)×100%
2.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长期资产,后续改变用途,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或者转为混合用途的,允许计算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在改变用途当期抵扣。计算公式为:
可抵扣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净值率
从上述两个计算公式我们看到,改变用途时,对于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还是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来说,净值率是一个很重要的指标,而净值率的计算中,改变用途当月期初长期资产净值,就是一个关键的数据。
暂行办法根据长期资产的不同情形,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净值计算公式。
①对于需要逐年调整进项税额的长期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长期资产净值 = 长期资产原值×(1-已取得长期资产月份数/(调整年限×12))
其实这个规定,就相当于将需要逐年调整进项税额的长期资产,视为在增值税上,按照调整年限且不考虑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折旧,而计算出的一个增值税上的净值。
②对于无需逐年调整进项税额的长期资产,以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者摊销后的余额作为长期资产净值。
三、需逐年调整进项税额的长期资产使用年限低于调整年限的处理
第十六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时,如果长期资产实际使用年限短于调整年限,应当在停止使用当月所对应的纳税申报期,将剩余未调整的进项税额并入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行一次性调整。
——《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印发)
四、调整年限结束后发生资本化改造的处理
第十九条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进行调整的,在调整年限结束后,该项长期资产又发生资本化改造,新增入账价值超过 500 万元的,视为一项新的长期资产。该项资本化改造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调整年限从资本化改造完成后首次计提折旧或者摊销的当月开始计算。
——《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印发)
好了,本期的分享就到这里,老戴讲税,不是靠吹,拜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