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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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律师,可以申报工资吗?汇缴再调增。虽双重交了个税,是不是钱出去了,未分配利润也减少了,所以合伙人申报工资还是好点?对吗?
发布时间:2026-03-13   来源:郝守勇税库 作者:郝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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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老师,合伙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可以申报工资吗,汇算清缴再调增。虽然双重交了个税,是不是钱出去了,未分配利润也减少了,所以合伙人申报工资还是好点?

答复

这样理解不确切。

原因一:

若是给合伙人申报工资薪金,导致多缴纳了一块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没有必要。重复纳税了。该部分“工资”在发放时已按3%-45%税率缴纳个税,同时在律所年度利润中仍作为合伙人经营所得的一部分,需再次按5%-35%税率缴纳经营所得个税。

原因二:

若是平时给合伙人申报工资薪金,汇缴做纳税调增,一下子会大大提高了经营所得个税的税率级距。

原因三:

不申报工资薪金:有利于简化财务核算流程,避免因工资薪金申报带来的复杂账务处理,如工资核算、个税扣缴等。同时,可更清晰地反映律所的经营成果和合伙人的实际收益分配情况。

原因四:

另外账面上的未分配利润大,也不存在税务上风险,因为属于税后的利润了。

注意:

会计上虽然可以计入律所的费用,但是税务上不得税前扣除,因为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的工资其实就是经营所得,应缴纳经营所得的个税,汇算清缴纳税调增补交个税。虽然个体户、个独企业、合伙企业中的负责人或者合伙人允许领取工资,但是这种人的工资跟平时员工的工资是完全不一样的,虽然名义上叫做工资,实际上是负责人或者合伙人提前领取的经营所得,负责人(或者合伙人)每月领取的“工资”,实质是经营所得,只是提前领取而已。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及相关税收政策,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作为投资者,其从律所取得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而非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律所经营所得时,合伙人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在税前扣除,需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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