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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增值税法进项抵扣六大关键变化
发布时间:2026-03-16   来源:肖太寿博士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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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1月1日起,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正式同步施行,我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完成了从“暂行条例”到“正式法律”的历史性跨越。此次立法在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基本不变的基础上,对进项抵扣规则进行了系统性优化,旨在进一步打通抵扣链条,切实为企业降低税负。

 

变化一:部分用于“不属于应税交易”情形的进项可抵扣

 

      依据《增值税法》第六条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等,若用于规定的四种“不属于应税交易”情形,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这一变化打破了以往部分因“非经营”活动产生的进项无法抵扣的惯例,更加注重业务的实质。

 

      【案例】某交通运输服务企业按政府指令,在指定时段、区域提供公益性应急交通服务并收取定额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为提供该服务购进燃料,燃料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分析: 该企业收取的定额行政事业性收费,属《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这一非应税交易情形。其为提供此项公益性服务而购进燃料所支付的进项税,不再被排除在抵扣链条之外,可按规定予以抵扣。

 

变化二:优化“非正常损失项目”的具体范围

 

      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及《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本次调整精准删减了非正常损失项目中关于不动产所耗用的设计服务的进项抵扣限制。同时,优化了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范围。这意味着,因违法违规等原因造成损失时,企业转出的进项税范围缩小了。

 

      【案例】 某公司正在开发建设一栋商业楼,因项目严重违反当地城市规划法规,被责令强制拆除,该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设计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分析: 该损失属于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依据新规定,企业核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时,仅需就该项目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如钢材、水泥)以及建筑服务进行转出处理,而支付给设计公司的设计服务进项税,无需再作转出。

 

变化三:特定服务转售可抵扣

 

      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居民日常和娱乐服务,其进项不得抵扣。反过来说,如果这些服务不是用于“直接消费”,而是作为企业经营的一个环节(如转售),则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这解决了以往链条中断的问题。

 

     【案例】 某酒店无自有餐饮服务,向中餐厅采购餐食并售予住店客人,该酒店对该笔餐饮采购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分析: 酒店外购餐饮服务并非用于自身员工福利或接待,而是转售给客人作为酒店住宿服务的一部分,这属于生产经营的中间环节,而非酒店自身直接消费。因此,其采购餐饮的进项税可按规定予以抵扣。

 

变化四: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转出计算简化

 

      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对于无法划分用途的进项(如共同性费用),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得以明确并简化。纳税人需按照销售额或收入占比计算,并于次月申报期内进行清算。

 

      【案例】 某一般纳税人企业部分业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其办公大楼产生的水电费、物业费等共同支出,无法在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项目间准确划分。

 

      分析: 该公司应采用新规定的统一公式进行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 (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 + 当期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 + 当期非应税交易收入) ÷ (当期全部销售额 + 当期全部营业收入)。

并于次月1日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汇总清算,使计算更清晰、规范。

 

变化五:长期资产按“大小”区别管理

 

      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根据资产原值,对同时用于应税和免税项目的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 的进项抵扣实行差别化管理。这体现了简化征管与精确计税的平衡。

 

      原值不超过50万元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后续即便用于免税项目,也无需再作进项转出。

      原值超过50万元的长期资产:购进时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但后续在用于免税等不得抵扣项目的期间,需按年限逐年计算并转出不得抵扣的部分。

 

      【案例】 甲公司购入的生产制造设备(48万元),乙公司购入的生产制造设备(500万元)。乙公司的设备既用于应税产品生产,也用于免税产品生产。

 

      分析: 甲公司的设备原值在50万元以下,其购入时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后续即使用途发生变化也无需处理。

      乙公司的设备原值在50万元以上,其购入时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但后续在混合使用期间,需依据相关规定,按年限计算对应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作转出处理。

 

变化六: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电子发票可抵扣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2026年增值税法〉配套税收征管事项公告》及相关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延续并明确了数电票时代下的抵扣凭证标准。

 

      【案例】 某公司员工因公务出差乘坐网约车,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应进项税额可抵扣。

 

      分析: 依据规定,企业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网约车电子普通发票,可按照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进项税额抵扣。这为员工的日常公务出行抵扣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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