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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值税法、条例、规则学习笔记(无尽连载之一)
发布时间:2026-03-17   来源:菜花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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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永青
新增值税法出台之后,实施条例和新规接踵而至,菜花团队做了不少的内部研究,一系列文章也会陆续出台。
这一次,我们自己的和AI的。然而,这一篇大概率不会有AI的文章。因为,我不知道,现在如果你告诉AI,你就慢慢看,随意想,看你能想到什么,他会怎么在法律的体系和系统里逛游。
这一次,也许每一次我回头来看,都能看到更多不一样,都会又有新的东西加入进去。这是一篇没有尽头,不断增加的随笔,每一个条款甚至每一个词语都可以是一篇文章,而每一篇文章都可以再有一篇或者几篇的不同。
这是为什么社会规则的体系短期之内AI学习不完,因为“有机”联系这个事要从碳到硅还需要点时间。
很多很多年前,我的老师教我,看法条要逐字逐句的读,他是这么说也是这么做的,奇怪的是,他读着读着似乎就忘记了法条的原文了,在和我争论的时候总拿着法律精神和我说事。
更为奇妙的是,他居然能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找到组合来支持他自己的观点,明明他不记得条文,但是他又对条文非常的清楚。从那以后,我就知道了读法律的三重境界:
第一重、看法条,看到的都是文字都是中文,见山是山,见水是水;
第二重、看法条的时候,看到的不是文字和中文而是法律的体系、经济的考虑、规则的关联、冲突的平衡、征管的目的等等,见山不是山,见水不是水;
第三重,看法条时文字就有了生命,记忆和思考、规则和精神、内容和逻辑,重重叠叠,见山仍然是山,却不是来时的那座山,见水是水,不是来时的水,你想他是山他就是山,你想是水就是水。
当然,三重境界出于臆想,何时能达到可能唯有去碳成硅了。
在这里,我会重回法条阅读的时代,用逐字阅读但浮想联翩的方式去探求新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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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的第一条,为了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规范增值税的征收和缴纳,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这一条理论上没有记忆的必要,因为法律的目的往往有点虚,包括卢博士如果还在组织德勤的小朋友们背诵法条,这条估计也不在考试范围内。
然而,可能严谨的人会提出意见,为什么只有征收和缴纳,没有退还?理论上,有征收缴纳就应该有退还,比如出口退税制度。
当然也有人会说,这就和这次的物业管理条例要改为物业服务条例一样,改个名称内部不变毫无效果。然而,规则就是如此,就算是理所当然,写和不写就是区别所在。当法律的第一条明明白白写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时候,就应当相信这是重要的方向,所谓信仰就是如此。
增值税法第二条,同第一条一样,都是原则性的规定,代表着对方向的思考。法律和政策,不同的两个事项,法律的解释需要有自己的体系和稳定性,而在解释时要深刻理解政策的导向,导向的改变会影响法律的解释,这是法律生命力发展的变化。
在对初级农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或者其他增值税优惠事项的享受中,税务机关采取严格解释的方式进行征管并无问题。但是,如果在政策的角度去理解增值税的规定,就需要知道,为什么初级农产品存在增值税优惠的制度?国家究竟在试图鼓励什么?如果不认真的对待这个问题,而只是仅仅从文字上或者从征收上去解释增值税法,本质上是违反了增值税法这条规定的。
在国家统一大市场的政策方针下,增值税法的实行还有另一个要求就是应当是统一规则的统一解释。其实,国家政策和法律原则之间也有着相互呼应的存在。税收中性其实就是市场经济政策制度的核心体现。
增值税法第三条,增值税法从这条规定进入了具象化的世界。在法条学习的过程中,我们未来的讨论会从文字、逻辑、目标和案例等多个方面来探讨解释和适用的问题,从而试图解决,如何确定规定是怎样的?是这样而不是那样?为什么是这样而不是那样?在理论和实务、想象和现实、文字和逻辑之间去寻找答案(很多时候甚至没有答案只有越来越多的问题)。
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首先,这条规定,用语文学习的方式来看,去掉定语和其他修饰,主句本体是“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说明本条规定本质上是对谁是纳税人的规定。这也符合税法规定的体系,即所有的税法从一开始需要明确的就是,谁是纳税人。
然而神奇的是,规定本身为了完整性的需要,事实上同时界定了应税交易的范围。从而使这句话的核心内容变成了发生应税交易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并且对应税交易做出了初步的认定。也因此,增值税法的第四条,作为应税交易范围的具体规定,某种程度上成了第三条内容的进一步解释。
然后,我们来看这条规定中的几个问题,第一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什么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实这一句话的核心目的在于界定增值税的管辖范围,同样的,任何一个税法在明确纳税人之后,就需要明确管辖的范围。因此,增值税的管辖范围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全称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应税交易”。
这个时候,其实如同一般的法律,确定管辖范围的方式就是先确定管辖的基础范围再明确连接点。但是,事实上,对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管辖连接是在第四条明确的。因此,在这里,我们需要讨论的是管辖基础范围。
本条明确了管辖的基础范围是境内,这是个空间范围,但有趣的是,翻遍法条,却从未有人对“境内”这个词语具体该如何理解做出界定和解释。而奇妙的是,似乎也没有人对此提出过问题。
然而,如果我们稍稍延伸一下思考的内容,就会发现境内是个有趣的词语。首先,我们可以明确,在香港或者未来一段时间之后在海南发生的应税交易,目前为止,在境内的保税仓库内发生的交易等等交易,应该都不是这里所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交易。
慢着,你说,香港和海南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当然不是,只能说,这里的境内并不包括香港,也不包括未来实施销售税以后的海南,以及在海关监管下的保税区域。显然,这里的境内其实不是简单的国境的概念,或者说,这里的境内应该是税境的概念。
有人说,因为增值税的应税交易范围是境内交易和进口交易,因此这两者应当相互衔接,才会构成一个完整的逻辑。那么,这里的境内应该指的是关境,也就是海关按进出口管理的范围确定的边境。这个说法当然不无道理,却也其实还有可以讨论的地方,容我卖个关子回头聊。
要说到境内,我们当然得先讨论一下国境,我国的国境用简单的法律讨论可以知道应该包括领土、领空和领海三个部分组成。于是,如果我们简单的进行地理上的境内认定,那这里的“境内”就应该是包括领土、领海和领空范围内进行的交易。
问题于是可以延伸到,如果增值税应税交易发生在船上,那么如果船行驶在中国领海,那就是增值税应税交易。且慢,船上的位置判断是这样进行的?如果是一艘挂着巴拿马船旗的巴拿马籍轮船呢,这上面进行的交易是否应税是根据船舶所在的位置进行判断?如果是领空飞行的飞机?还有,领海是不是还包括200海里专属经济区
聊到这里,你会发现,就是一个简单的境内,也许在现实生活中都有很多的问题其实是可能产生的,这就是法律本身永远无法一一对应生活中的各种复杂,需要解释和系统的认知。
“境内”的对应项是“境外”,本来有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界定,就自然有了不在境内就在境外的理解。然而,如果你继续往下看,“境外”这个词语,在增值税的规则中被进一步拓展了。或许是因为,对于某些交易而言,境内和境外的划分并不泾渭分明,又或许是因为法律总是在原则之下再规定例外。此后,我们可以从增值税对境外的解释中再回来理解境内的界定。
第三条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有偿,同样的,在第三条里讨论有偿这个词语的时候,另一个重要的对应概念是第五条的视同应税交易。视同就是我们所说的法律拟制。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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