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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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捐赠了一批药品给医院,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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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

(五)用于对外捐赠;

……”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安徽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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