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市税二稽处〔2026〕4号
**县**木制品厂(纳税人识别号:912110216*****0C:
我局(所)于2025 年5月14日至2026 年1月26日对你(单位)(地址:**市**县刘二堡小张郎村)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期间将自行生产的产品变相由小规模纳税人-**县鑫宇木质品加工厂开具发票、申报收入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金额合计607,733.66元(含税金额613,811.00元)属于拆分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你单位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期间,通过丛*梅个人银行卡(农行、建行)收取销售的实木门、定制柜、全屋定制等实木产品的款项3,435,794.00元,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并造成少缴税款。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九条第(一)项“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之规定,你单位2023年应补缴增值税313,673.55元,2024年应补缴增值税111,983.84元,2025年应补缴增值税40,226.37元,共计应补缴增值税465,883.7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五款 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经营所得。”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的通知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企业虽设置账薄,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三)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八条 第七条所说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第九条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县税务局征管现状,对丛丽梅2023年、2024年个人所得税按5%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征收,2023年应补缴个人所得税20,997.22元、2024年应补缴个人所得税2,946.19元、共计应补缴个人所得税23,943.4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之规定,你单位适用5%税率,应补缴2023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5,683.68元、2024年城市维护建设税5,599.21元、2025城市维护建设税2,011.32元,共计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3,294.21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6年4月28日国发〔1986〕50号发布,1990年6月7日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2005年8月20日国务院令第448号第二次修改公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三次修改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借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23年教育费附加9,410.21元、2024年教育费附加3,359.52元、2025年教育费附加1,206.79元,共计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3,976.52元。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11〕4号)第一条“自2011年2月1日起,对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23年地方教育附加6,273.47元、2024年地方教育附加2,239.68元、2025年地方教育附加804.53元,共计应补地方教育附加9,317.6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对你单位上述增值税、城建税、个人所得税总计513,121.38元税款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市**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六年二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