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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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百分百控B公司,A将租的房提供给B无偿使用,按现在增值税法不再视同销售交增值税,那所得税是否应该确认为收入?无偿有税务风险吗?
发布时间:2026-03-13   来源:郝守勇税库 作者:郝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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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请问A公司百分百控股B公司,现在A将租来的商品房提供给B使用,如果无偿使用,按现在增值税法不再视同销售交增值税了,那企业所得税是否应该确认为收入呢,无偿使用现在有税务风险吗?

答复:

26年后无偿提供服务,增值税虽不再视同销售,但是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风险很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风险:

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适用于资产的无偿转让,向子公司无偿出租房屋并未发生权属转移事项,但是适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办法。

参考: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如果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是境内实际税负相同的两家企业,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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