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墨子老师,您好!请问我们2026年之前的房子今年开始一部分用于员工宿舍了,是否需要按2026年第15号公告作进项转出处理?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15号公告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取得以下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的,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一)2026年1月1日后(含当日,下同),按照会计制度应当开始作为相关资产核算,且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二)2025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在会计制度上按照相关资产核算且在2026年1月1日后完成资本化改造,完成后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取得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的,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综上所述,贵公司在2026年之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属于第九条规定的长期资产,不需要按上述规定调整进项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