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企业自产门窗并提供安装,新增值税新规下一律按照主要业务适用13%的货物的增值税率,若是在2026年1月1日前签订的合同,是不是仍然执行旧的规定和增值税率?还是不看合同而是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复:
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不是看合同签订的时间。
1、纳税义务发生在2026年1月1日前
若根据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货物交付时间或发票开具时间等,纳税义务在2026年1月1日前已发生,则适用旧规定,即:分别核算货物销售和安装服务收入,货物销售按13%税率计税,安装服务按9%税率(一般计税)或3%征收率(简易计税)计税。
2、纳税义务发生在2026年1月1日及以后
若纳税义务在2026年1月1日及以后发生,则适用新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即:不再区分货物销售和安装服务,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13%的货物增值税率计税。
因此:
合同签订时间不是决定性因素,关键在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参考: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