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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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既有按月又有按次纳税情形,如何选择起征点?
发布时间:2026-03-16   来源:远程墨子 作者: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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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墨子老师,您好!我是某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平时我收入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都是由公司代办申报的。 这个月我给某平台讲了一次课,收到2000元的课酬。请问我这课酬应并入代理收入按月来判定是否超起征点还是单独进行判断?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第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

(四)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

(五)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您有上述按月计算增值税起征点的收入,即使在期间有发生按次纳税的收入也并入月销售额以一个月的全部应税交易销售额作为是否达到起征点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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