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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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推广费收入、推广佣金收入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吗?
发布时间:2026-03-17   来源:郝守勇税库 作者:郝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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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市场推广费收入、推广佣金收入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吗?

答复:

1、市场推广服务费收入是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

2、推广佣金收入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推广佣金收入中的推广行为主要是作为中间人协调交易双方(如主播通过直播讲解、引导促成消费者购买,以“促成交易”为核心),不属于广告服务范畴,属于经济代理服务,无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参考: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现代服务。3.文化创意服务。(3)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3、同时结合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互联网广告,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具体包括:

(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

(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注意:

利用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依照市监广发[2025]55号规定属于广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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