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我公司是自然人股东,公司账面上有不动产,股东股权转让给直系亲属,有个税风险吗?存在土地增值税风险吗?
答复
一、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股东将股权转让给直系亲属,若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关系证明,一般不存在个人所得税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二、土地增值税
根据现行土地增值税政策,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如果企业名下有不动产,但股权转让行为本身并不直接涉及土地使用权、建筑物等不动产的产权转移,一般情况下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然而,如果税务机关认定股权转让行为实质是为了转让不动产,且转让价款实质反映不动产价值,可能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穿透征收土地增值税。例如,企业主要资产为不动产,股权转让价格主要基于不动产价值,且股权转让后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等情况,可能会引发土地增值税风险。
因此:
上述股权转让,属于明股实房,按照实质课税的原则,虽然形式上是股权转让,但是股权表现的形式主要是房产土地,很容易被税局认定为转让不动产,因此面临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巨大风险。建议在股权转让之前,提前跟当地税局做好咨询和沟通。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0〕32号)收悉。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参考二:
国税函[2009]387号(2009年7月17日): 你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9]13号)收悉。鉴于广西玉柴营销有限公司在2007年10月30日将房地产作价入股后,于2007年12月6日、18日办理了房地产过户手续,同月25日即将股权进行了转让,且股权转让金额等同于房地产的评估值。因此,我局认为这一行为实质上是房地产交易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参考三:
国税函[2011]415号(2011年7月29日): 你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天津泰达恒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征缴问题的请示》(津地税办〔2011〕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关于“北京国泰恒生投资有限公司利用股权转让方式让渡土地使用权,实质是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认定,应依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参考四:
2014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2号)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以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的类似安排为基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施特别纳税调整。调整方法包括: (一)对安排的全部或者部分交易重新定性; (二)在税收上否定交易方的存在,或者将该交易方与其他交易方视为同一实体; (三)对相关所得、扣除、税收优惠、境外税收抵免等重新定性或者在交易各方间重新分配 (四)其他合理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