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5号公告下长期资产进项税调整的会计与税务同步处理
彭怀文
在财务工作中,基层会计不仅要深入理解政策法规,更要将其精准地应用于实际操作。随着2026年第15号公告的发布,长期资产进项税额的逐年调整及处置调整成为会计实务中的重要内容。本文将以具体案例详细阐述其会计分录编制及税务申报的同步处理方法。
案例设定
假设企业于2026年1月1日购进一栋价值1000万元(不含税)的办公楼,该办公楼适用增值税税率为9%,进项税额为90万元(1000×9%)。起初企业对办公楼的使用规划为50%用于办公(可抵扣),50%用于职工食堂(不得抵扣)。办公楼预计使用年限为2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不考虑残值。
逐年进项税额转出
1.进项税额转出金额计算
固定资产折旧从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计提,2026年折旧期限为11个月。
2026年应转出的进项税额=90×50%÷20×(11÷12)≈2.0625万元;
2027年全年应转出的进项税额=90×50%÷20=2.25万元。
已累计转出进项税额=2.0625+2.25=4.3125万元。
2.会计分录
(1)购进时:
借:固定资产1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00000
贷:银行存款10900000
(2)2026年12月底进项转出: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20625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0625
同时:
借:管理费用等20625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20625
(3)2027年12月底进项转出: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22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2500
同时:
借:管理费用等225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22500
3.税务申报
每年1月时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将当年应转出税额填入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在弹出的转出情形弹窗中选择“长期资产不得抵扣”。主表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会自动取附表二23b数据。
资产处置调整(转为专用于不得抵扣项目)
1.案例情形
假设在2028年1月,企业决定将该混合用途的办公楼全部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即专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的项目。
2.进项税额转出金额计算
根据2026年第15号公告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净值率。其中,净值率=(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原值。
已累计折旧=1000÷20÷12×23=95.83万元;
净值率=(1000-95.83)÷1000=90.417%;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90×90.417%≈81.38万元;
已累计转出进项税额=4.3125万元(90×50%÷20×(11÷12)+90×50%÷20);
本次应转出进项税额=81.38-4.3125=77.0675万元。
3.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770675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770675
4.税务申报
在2028年2月申报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入77.0675万元,并在备注中注明“固定资产转为专用于集体福利转出进项税额”。主表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会自动取附表二23b数据。
企业在实际操作时,务必严格遵循2026年第15号公告及相关税收法规的要求,精准计算并申报进项税额转出金额,同时妥善保存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