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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法改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纳税吗?浙江12366
发布时间:2026-03-17   来源:税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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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资控股的子公司增资扩股,改按权益法核算,增资扩股导致母公司确认的投资收益是否应当纳税

 

咨询对象:浙江省税务局

留言时间:2026-03-05

问题内容:

母公司持有子公司100%股权,因增资扩股导致持股比例下降51%,母公司财务上确认了投资收益1000万元(投资收益金额包括新持股比例计算新增净资产份额-持股比例下降减少原长投账面价值份额),母公司在税法上这部分是否需要纳税

 

答复机构: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6-03-10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涉及具体业务请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研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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