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财经法规
税费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税费专题
政府性基金、费
营业税(已废止)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单位会计制度
财政总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已废止)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准则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地方注协专家提示与业务指引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注册会计师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证监部门评估监管指引与评估风险监管提示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内部控制法规
企业内部控制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企业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企业内部控制其他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其他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法规
金融监管总局
央行
外汇管理局
外汇交易与银行同业拆借中心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其他金融法规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中登公司
期交所
商交所
金交所
中金所
中基协
中证协
中上协
中期协
其他证券法规
其他财经法规
国务院
财政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国家审计
海关
商务部
发改委
工信部
科技部
市场监督管理
人社部
医保局
自资部
住建部
知识产权局
其他部门法规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经法规
江苏税费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法律及司法文件
全国人大
法院
检察院
司法部
民法典相关
公司法相关
破产法相关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国务院
1d15o5pyw96dx
全文有效
2026-03-16
2026-03-16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6-03-13   来源:国务院网站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
(2026年2月13日)

革命老区是党和人民军队的根。确保革命老区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过上幸福生活,是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底线任务。为加力支持革命老区加快振兴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锚定到2035年革命老区同全国一道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聚焦更好解决革命老区人民急难愁盼问题,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区施策,统筹好加大支持力度和激发内生动力、经济发展和民生保障、资源开发和生态保护的关系,以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为关键抓手,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为重要突破口,加快补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增强教育科技人才支撑,传承弘扬红色文化,优化完善政策支持体系,把革命老区建设得更好,让革命老区人民过上更好生活。

二、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优势产业

(一)做强做优特色高效农业。支持革命老区积极发展有机农业、特色养殖和林下经济等,打造一批优质特色农副产品生产供应基地,深入实施农产品“三品一标”行动,做好“土特产”文章。支持符合条件的革命老区建设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加强农产品加工、仓储保鲜等能力建设。深入实施“数商兴农”,加强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物流站点建设改造。加力实施消费帮扶,强化产销对接,培育打造一批知名区域公用品牌。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同带动农户增收挂钩机制。

(二)推动重点优势产业转型升级。支持革命老区发挥比较优势,结合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明确重点优势产业发展方向,科学合理高效开发利用能源资源。加快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强化重点产业链整体升级和配套协作,提升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水平。加力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特色产业集群。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在具备条件的革命老区实施“人工智能+”行动,优化数字经济发展环境。

(三)推动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支持革命老区文化和旅游结合实际跨区域融合发展,促进景区联动、利益共享。设计打造精品旅游线路,培育推介一批革命文物主题游径,提升文化和旅游基础设施承载能力、服务水平。加力培育红色旅游、生态旅游、康养旅游等融合业态,促进特色体育赛事规范发展,因地制宜增加优质运动项目供给,促进赛事、展览、节日、旅游一体谋划、一体开展。

(四)加强革命老区与发达地区产业合作。深入推进革命老区重点城市与东部发达城市对口合作,推广“企业+资源”、“研发+制造”、“市场+产品”、“总部+基地”等合作模式,建设一批跨区域合作平台。加大产业转移承接力度。鼓励革命老区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与国家级新区及发达地区开发区开展产业合作交流。推动革命老区综合保税区、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与东部沿海地区开放平台联动发展。

三、促进区域城乡协调发展

(五)加强区域协调联动。支持革命老区依托地理区位,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区域重大战略,加强规划衔接和政策对接,在产业转型升级、基础设施联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领域深度合作。深化省际交界地区革命老区跨区域合作,推进产业协作、公共服务共享、生态环境共保联治。深入推进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设。

(六)提升新型城镇化水平。优化革命老区城镇布局,支持具备条件的城市打造省域副中心城市、省际交界地区区域性中心城市。推动县城人口集中、产业集聚,结合实际培育一批农业强县、工业大县、旅游名县等,加强规模较大的中心镇建设,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加力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城市排水防涝、污水收集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布局。

(七)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确保革命老区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深入推进乡村建设行动,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强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推动乡村旅游提质增效,支持盘活利用乡村各类闲置资源,规范有序发展民宿经济。抓好红色美丽村庄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域内有偿调剂收益按规定用于革命老区乡村振兴。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选优配强村“两委”班子,特别是党组织书记。深入推进党建引领乡村治理。

四、补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

(八)完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坚持适度超前、不过度超前原则,加快推进革命老区基础设施建设,条件成熟的项目优先纳入相关专项规划。畅通革命老区交通骨干通道,支持建设需求迫切、路网功能突出的铁路项目,加快打通干线公路省际瓶颈路段。优化高速公路出入口布局,优先连接重点城镇和红色文化纪念地。大力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推动具备条件的乡镇通三级以上公路、建制村通等级路、较大人口规模自然村(组)通硬化路。有序推进民用机场新建和改扩建,鼓励结合实际为红色旅游目的地增开航线、加密航班。立足实际需求,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低空基础设施。有序推进内河高等级航道建设。加快革命老区现代化水网建设,加强大中型灌区现代化建设与改造,分类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进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和专业化管护。推动涉及革命老区的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建设,支持在符合条件的革命老区合理布局、有序建设抽水蓄能电站。深化革命老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提升网络覆盖广度和深度。

(九)加强重点群体就业服务。完善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推动公共就业服务下沉基层,强化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加强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分类开展针对性技能培训。依托区域合作、对口支援等机制,畅通农民工外出就业渠道,稳步扩大劳务输出规模,打造一批区域性劳务品牌。积极发展就业吸纳能力强的县域富民产业,按规定扩大以工代赈实施范围,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

(十)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与人口变化相协调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引导公共服务资源适度集中。实施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行动计划,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和优质普通高中建设,积极引进发达地区优质基础教育资源,继续加大“国培计划”支持力度。深入推进“八一爱民学校”援建工作。支持革命老区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落实功能定位,鼓励革命老区医院与国内高水平医院合作共建医联体。加力实施医疗卫生强基工程,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推动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基层。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发展兜底性、普惠型、多样化养老服务。合理确定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支持革命老区优抚医院、光荣院建设,推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建设运行提质增效。

(十一)系统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支持革命老区协同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强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加大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力度。完善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和防灾减灾基础设施。积极推进流域保护治理,加强跨界区域环境管控和污染治理,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鼓励革命老区加快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推进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交易,支持探索生态产品经营开发等多元化模式。

五、增强教育科技人才支撑

(十二)提升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质量。优化革命老区高等教育布局,在办学能力提升、学科专业调整优化、学位授权点增设等方面按规定予以支持。精准对接产业需求,打造一批高水平应用型本科学校、职业学校、技师学院,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大力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鼓励“双一流”建设高校、高水平职业学校、技师学院与革命老区院校开展合作共建。

(十三)增强创新驱动发展能力。鼓励一流科研机构分支机构、科研院所和高校科技小院等落户革命老区,科学合理布局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基地。支持革命老区发挥自身优势与发达地区合作建设研发中心,加强先进适用技术供需对接,推动更多科技成果落地转化。

(十四)加大人才帮扶力度。加大博士服务团选派支持力度,“西部之光”访问学者项目继续为部分革命老区单列名额。支持在革命老区组织专家开展国情考察等活动,建立长期智力支持和合作关系。对革命老区引进院士兼职可参照院士在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兼职相关政策执行。加大科技、医疗、教育干部人才“组团式”帮扶力度,积极探索科技特派员等柔性引才模式。强化“三支一扶”、“特岗计划”等支持,持续开展“军医老区行”活动。

六、赓续传承红色血脉

(十五)保护红色资源。完善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相关法律制度。坚持最小干预原则,整体保护革命旧址及其历史环境,加强已建成革命博物馆、纪念馆、党史馆、烈士纪念设施运营维护。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展示,策划精品陈列展览。保护长征、抗战等红色文化重要标识地,用好挂牌保护机制推进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

(十六)讲好红色故事。加强革命根据地历史和红色文化研究,强化老区精神内涵研究、宣传、阐释。开展革命历史档案、文物、口述史等资源系统挖掘和创新利用,建设红色文化数字化传播平台。支持红色题材文艺作品创作,鼓励指导革命老区通过各级各类媒体宣传推广红色文化。

(十七)加强红色教育。发挥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中国延安干部学院等作用,用好革命老区党性教育干部学院等重要阵地,结合当地红色资源开展教育培训。发挥好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基地和全民国防教育基地作用,结合实际打造区域性红色研学基地和研学路线。围绕中国工农红军长征胜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等重大历史事件时间节点举办相关活动。

七、加大支持保障力度

(十八)强化政策支持。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革命老区纳入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能源资源富集区、历史文化资源富集区等特殊功能区。加强对革命老区重大基础设施、重点民生工程、重要产业项目建设的资源要素保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用地、用林实行计划指标重点保障。鼓励革命老区结合实际承担跨行政区合作、城乡融合发展、生态保护补偿等领域改革任务。引导中央企业在革命老区深度布局发展。充分发挥各级革命老区建设促进会作用。

(十九)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中央财政通过革命老区转移支付等现有资金渠道继续予以支持。中央投资对革命老区实行差异化补助政策,持续支持革命老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加强省级政府对革命老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统筹。对符合革命老区产业发展方向和国家支持政策的企业投资项目,中央有关资金通过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民航发展基金按规定对革命老区运输机场建设项目予以支持。交通运输等领域重点项目资金和专项资金按规定对革命老区予以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对革命老区的支持力度。加强政府、国企对革命老区投资项目的全流程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完善支援合作机制。动态优化发达地区与革命老区重点城市对口合作。鼓励省域内相对发达地区与革命老区开展结对帮扶。完善中央和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对口支援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政策。东西部协作和中央单位定点帮扶机制继续支持有关革命老区振兴发展。

八、加强组织实施

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结合实际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有关地区党委和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加大对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支持力度。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任务,在项目布局、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革命老区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成效评估,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