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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6-03-18
2026-03-18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促进消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3-13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及各分中心:

为更好满足缴存人家庭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人“以旧换新"购置住房、改造住房等“好房子"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第五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具体通知如下:

一、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1.优化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频次

缴存人家庭自政策施行之日起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多次申请提取缴存人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一个自然年度提取一次,累计购房提取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累计购房提取总额和公积金贷款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购房总价。

2.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多套房屋物业费

缴存人家庭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人本人及配偶可凭其名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多套自有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备案合同、物业服务管理费发票(包含物业费、垃圾清运费、车位管理费等)提取住房公积金,一个自然年度提取一次,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不大于12个月(含)的物业服务管理费总额。

3.支持购房缴纳契税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家庭自政策施行之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自住住房契税且除本套房屋外无其它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凭本套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发票,提取缴存人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一套住房每人仅限提取一次,且合计提取的金额不超过所缴契税金额。

4.支持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家庭自政策施行之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自住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且除本套房屋外无其它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凭本套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备案合同、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后续补充款项的发票,提取缴存人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发票每人仅限提取一次,且合计提取的金额不超过所缴专项维修资金金额。

5.支持房屋局部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家庭自政策施行之日起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进行局部改造且除改造房屋外无其它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本人及配偶可凭改造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备案合同、购买支付凭证及现场施工照片,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改造(含门窗(含阳台封窗)、卫生洁具(成品浴室柜、马桶)及橱柜等)的费用,每个家庭仅限提取一套,每人仅限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超过5万元。本政策暂定实施至2026年12月31日。政策到期后,将根据实施效果、资金运行等情况,研究是否延长政策期限。

支持房屋局部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受理及审批流程:缴存人需携带全部所需材料,其中购买支付凭证须注明购买人(购买人须为缴存人本人或配偶)、房屋地址(需与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备案合同对于的房屋地址一致)、品类、支付金额、购买时间,到住房公积金窗口办理,申请时需签订承诺书。中心受理后60天内完成审批,将相应住房公积金提取至个人银行卡。缴存人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或利用虚假承诺等欺骗手段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关于进一步治理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通知》(嘉公积金〔2021〕26号)进行处理。

二、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调整“以旧换新"购房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缴存人家庭自政策施行之日起,购买自住住房用以置换家庭名下旧房,被置换房屋已出售或已挂牌出售且该房屋所对应的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本次新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时,住房贷款次数及房屋套数仍按被置换房屋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认定结果执行。本政策暂定实施至2026年12月31日。政策到期后,将根据实施效果、资金运行等情况,研究是否延长政策期限。

2.调整组合贷款首付比例

缴存人家庭申请组合贷款的,首付比例可按同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6年3月16日起执行‌,此前已办妥一般抵押登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仍按原政策执行。此前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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