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公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26年3月13日
附件1: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pdf附件2:《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修订说明.pdf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及披露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募集并依法办理备案手续的基金,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定期报告,是指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与年度报告。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应当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如个别董事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披露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
基金托管人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进行复核、审查,并出具意见,保证复核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基金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作出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均应当披露。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特定类型基金确不适用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相关基金的实际情况在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六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根据《管理办法》、本准则以及信息披露活动情况制定可拓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模板,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模板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基金定期报告等。
第七条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中期报告及季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料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
第八条 定期报告封面应当载明基金名称、报告类型和报告期年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名称、送出日期等。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目录应当编排在显著位置。
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将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第十条 在基金定期报告披露前,任何当事人不得泄露与其有关的信息,或者利用上述未公开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文字表述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方式履行信息置备义务。
第二章 定期报告编制要求
第一节 重要提示及目录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应当就以下内容作出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如有董事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基金管理人应当声明:XX 董事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约定,于 X 年 X 月 X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或者非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当增加以下陈述:XX 会计师事务所为基金财务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或者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目录应当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其对应的页码。
第二节 基金简介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应当披露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基本情况,以及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需要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节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披露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应当披露本报告期内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应当披露过往一定时间区间内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以及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需要披露的其他信息。
年度报告还应当披露基金过往五年(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五年的,披露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每年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披露过往三年(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三年的,披露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每年的基金利润分配情况。
第四节 管理人报告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应当简要介绍基金经理(或者基金经理小组成员)情况。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还应当简要介绍基金管理人情况。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应当对报告期内基金运作的遵规守信情况和公平交易情况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应当结合宏观经济及证券市场情况,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等作出说明与解释。
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应当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等作简要展望,但不得对具体证券的走势进行预测。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简要介绍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的监察稽核工作情况,说明为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第五节 托管人报告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应当披露托管人报告。托管人应当声明其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是否严格遵守了《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应尽的义务。第二十四条 托管人应当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发现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利润分配等问题上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是否严格遵守了《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若基金管理人未遵守有关规定,托管人应当说明发现的问题,托管人就此采取的措施及基金管理人的改进状况。
第二十五条 托管人应当就报告中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第六节 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披露审计报告全文,审计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且须由该所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注册会计师应当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出具审计报告,就会计报表编制的合法性、公允性以及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等发表审计意见。
第七节 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应当披露会计报表及会计报表附注。
第二十八条 会计报表包括报告期末及前一个年度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比较式利润表、净资产变动表,会计报表应当按照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相关规定编制与披露。
第二十九条 会计报表附注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基金的基本情况;
(二)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三)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等事项;
(四)税项;
(五)或有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六)关联方、关联关系及交易;
(七)基金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
(八)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情况;
(九)其他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需要披露的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节 投资组合报告
第三十条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应当披露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相关情况,包括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规定范围的股票、债券明细、投资组合报告附注,以及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需要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九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第三十一条 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应当披露报告期末基金的下列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等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开放式基金份额的情况。
第十节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第三十二条 开放式基金应当列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本报告期内基金份额的变动情况,至少应当披露本报告期期初或者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总额、报告期末基金份额总额、报告期间基金总申购份额、总赎回份额。
第十一节 重大事件揭示
第三十三条 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应当简要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以下重大事件: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三)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情况;
(四)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五)基金改聘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六)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受调查或者处罚等情况;
(七)基金租用或者通过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证券投资的相关情况;
(八)在报告期内发生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的重大事件以及基金管理人判断为重大事件的事项,已在报告期内的临时报告中披露过的,应当注明有关事项的名称、信息披露方式以及披露日期等内容;
(九)其他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目录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应当披露备查文件的目录、存放地点及查阅方式。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对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特定类型基金的披露内容与格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准则自 202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0〕66 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0〕66 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 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0〕66 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XBRL 模板第 1 号—季度报告》(证监会公告〔2008〕36 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XBRL 模板第 2 号—净值公告》(证监会公告〔2012〕5 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 模板第 3 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证监会公告〔2010〕5 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 模板第 4 号—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及十一类临时公告(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2 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 模板第 5 号—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证监会公告〔2020〕66 号)同时废止。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2 号—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修订说明
为落实《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提升行业透明度,中国证监会对《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 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了整合修订,并更名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准则》)。
《准则》共 3 章 36 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整合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对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中相 同或相近的披露事项进行整合,构建结构统一、层次清晰、重点突出的定期报告披露体系。
二是明确不同报告披露重点。根据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不同功能定位,提出针对性、个性化的信息披露要求。
三是根据上位法要求及行业实践做相应调整。根据上位法规要求及行业实践,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经验,简化、调整部分信息披露要求。
四是明确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要求。基金业协会根据《准则》制定可拓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模板,要求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模板要求编制并披露基金定期报告等。
